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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薛强卫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强卫,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412号原告:薛强卫,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涧县宽州镇十里铺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0********。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清涧县岔口。负责人:刘伟,该公司经理。原告薛强卫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薛强卫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强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强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481元,退还原告薛强卫。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关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