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成与司体贵、王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司体贵,王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885号原告周成,男,生于1963年6月1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司体贵,男,生于1976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王玉琼,女,生于1977年3月1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与被告司体贵、王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周成承担。审 判 长 陈洛阳人民陪审员 李瑞平人民陪审员 张隆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董曲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