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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学洪、刘显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学洪,刘显风,程建勋,杜广哲,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森杰,程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学洪,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显风,女,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建勋,男,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杜广哲,女,汉族,住河南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法定代表人:程全会,总经理。以上五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艳霞,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森杰,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一审被告:程建超,男,汉族,住河南省。再审申请人程学洪、刘显风、程建勋、杜广哲、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森杰及一审被告程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乔子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