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上海佳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607号原告:上海佳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3幢5223室。法定代表人:倪庆云,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静,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大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佳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吉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