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国志与被执行人杨甲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志,杨甲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志,男,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杨甲生,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申请人陈国志与被执行人杨甲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杨甲生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杨甲生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