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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荣光、王凡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光,王凡全,朱根芬,张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吴荣光,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凡全,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朱根芬,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剑波,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荣光与被执行人王凡全、朱根芬、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凡全、朱根芬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城西小区13幢1号101、201、301、401、501房屋中所占有的份额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产权未分割并涉及到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王凡全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浙K×××××、浙315**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2016年5月18日本院执行另案依法对王凡全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张剑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