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贵州省粮食汽车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贵州省粮食汽车场,谷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03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毓秀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忠于,局长。委托代理人粟时强,该项目签约单位贵阳筑泰房屋征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员工。被执行人贵州省粮食汽车场,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坝路16号。法定代表人徐克实,场长。被执行人谷建刚,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生,住贵阳市云岩���中坝路24号附24号,身份证:520103195811115610。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执行:1、申请被申请人谷建刚搬离其居住的被申请人贵州省粮食汽车场在云岩区三桥中坝路16号3栋(1-24)号房屋以便交征收部门拆除;2、申请被申请人贵州省粮食汽车场在被申请人谷建刚搬离其居住房屋后履行于其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协议将被征收房屋交征收部门拆除。经审查查明: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在三桥中坝路16号地块实施云岩大都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决定对该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云岩区人民政府下达了《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云岩大都会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定》(云府发[2015]575号)及《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云府发[2015]576号)。被执行人谷建刚承租的云岩区三桥中坝路16号3栋(1-24)号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贵州省粮食汽车场,该房屋属于粮食汽车场自管公房。申请执行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粮食汽车场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房屋催告搬迁通知书》并于2016年12月13日送达二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及补偿工作系其法定职责。现被执行人贵州省粮食汽车场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被执行人谷建刚系房屋的承租人,且被执行人贵州省粮食汽车场与申请���行人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属行政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谷建刚既未按协议的约定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就该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谷建刚迄今仍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谷建刚搬离位于贵州省粮食汽车场的云岩区三桥中坝路16号3栋(1-24)号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准予执行。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孙贵宝���判员闫仁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