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汉族,2011年4月21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系刘某1母亲。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某某住所地为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师校街10号,且经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其银行存款及车辆情况,发现其银行账户开户地均为山西省大同市,车辆牌号为山西牌号,故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办理了案件委托执行手续。经向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2调查,其表示受托法院已与其电话联系,受理了该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