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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汉族,2011年4月21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系刘某1母亲。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某某住所地为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师校街10号,且经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其银行存款及车辆情况,发现其银行账户开户地均为山西省大同市,车辆牌号为山西牌号,故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办理了案件委托执行手续。经向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2调查,其表示受托法院已与其电话联系,受理了该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