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玉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玉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901号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金乡县城东关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8345071XN。法定代表人:王一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旭(特别授权),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玉凯,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玉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乡县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