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翠珍、李美珍等与李绍荣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珍,李美珍,李美仙,李绍华,李美琼,李翠梅,李绍平,李翠琼,李绍荣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508号原告:李翠珍,女,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原告:李美珍,女,1952年6月16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原告:李美仙,女,1954年3月3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原告:李绍华,男,1957年10月10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原告:李美琼,女,1962年10月10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原告:李翠梅,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曲靖市陆良县。原告:李绍平,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原告:李翠琼,女,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进,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绍荣,男,1971年7月10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然,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珍、李美珍、李美仙、李绍华、李美琼、李翠梅、李绍平、李翠琼与被告李绍荣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珍、李美珍、李美仙、李绍华、李美琼、李翠梅、李绍平、李翠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珍、李美珍、李美仙、李绍华、李美琼、李翠梅、李绍平、李翠琼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珍、李美珍、李美仙、李绍华、李美琼、李翠梅、李绍平、李翠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翠珍、李美珍、李美仙、李绍华、李美琼、李翠梅、李绍平、李翠琼共同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丹(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