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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杜月圆与李忠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月圆,李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64号申请执行人杜月圆,女,汉族,生于1959年02月09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李忠孝,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忠孝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东海支行的存款10175.00元(账号:621700447****81529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