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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郎家浜,太平洋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郎家浜,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9层。主要负责人:XX,总经理郎家浜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156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朱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