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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赵凤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867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冬。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执行人:比威(天津)电气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72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冬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比威(天津)电气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将赔偿款2500元,被执行人比威(天津)电气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赔偿款2652.08元自动履行完毕,并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6)津0113民初7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