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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连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连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74号原告: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连银小区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281100001586。法定代表人:张耀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森,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连升,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连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连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连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