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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朱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朱艺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2545号原告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清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玲,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艺云,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299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2015年8月7日向原告购买钢铁制品,总价值合计14299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为确认被告购买的事实,被告签章确认两份《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钢材出仓单》作为凭证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朱艺云未提供书面辩称。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矫黑丝”钢材制品13412元;2015年8月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矫黑丝”钢材制品887元;以上两笔货款共计14299元。原告提货后至今尚未支付货款。以上事实有《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钢材出仓单》两张、庭审笔录为据,足以确认。2017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提取货物后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4299元及从2017年3月3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被告朱艺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艺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99元,并从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为78.5元,由被告朱艺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俊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