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辽宁凤凰饭店有限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辽宁凤凰饭店有限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000号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春、李娜,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凤凰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9号。负责人:郑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5甲。法定代表人:董连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凤凰饭店有限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凤凰饭店有限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601051900332298475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凤凰饭店有限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