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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景梅与毛俊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梅,毛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梅,女,汉族,1950年12月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毛俊清,男,汉族,1989年11月生,住开封市,系示范区仁俊聚酒阁饭店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毛俊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俊清银行存款13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