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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广华、吴广新等与刘娜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华,吴广新,吴广亮,吴广星,吴振英,刘娜娜,李婷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532号原告:吴广华,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吴广新,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吴广亮,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吴广星,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吴振英,女,汉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洪亮,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娜娜,女,汉族,1996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婷婷,女,汉族,1995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大群职务:经理原告吴广华、吴广新、吴广亮、吴广星、吴振英诉被告刘娜娜、李婷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吴广华、吴广新、吴广亮、吴广星、吴振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广华、吴广新、吴广亮、吴广星、吴振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华、吴广新、吴广亮、吴广星、吴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五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