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鲁某某盗窃罪一案��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女,1993年12月22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盗窃,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本市盘龙区穿金路内燃机厂生活区5栋6单元201室,趁被害人未锁门之机,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屋内进行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申开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耿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