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8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寮步分公司与东莞易兴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寮步分公司,东莞易兴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8467号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寮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底村上中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21064309。负责人:程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林,广东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良,广东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易兴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第4栋第三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69973738-X。法定代表人:郭怀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寮步分公司诉被告东莞易兴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东莞易兴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淑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邬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