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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和利美汽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和利美汽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和利美汽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东村本圩组。法定代表人:杨修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喜,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深圳路8号2幢。法定代表人:姚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扬州市和利美汽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跞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商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利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改判和利美公司承担损失的30%,即10689元,跞通公司自行承担损失的70%,即24941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公估费用按上述比例分摊。事实和理由:合同法中因违约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为,未约定为,当事人一方有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过错。本案中,损害结果客观存在,为35630元,但认为过错全在和利美公司是错误的。案涉车辆发生火灾是在和利美公司员工喷漆完成后约半小时,喷漆之前的工序是钣金,由跞通公司完成,喷漆之后可以烤漆,也可以自然晾干,和利美公司员工选择自然晾干,第二条再进行抛光。纵观整个过程,和利美公司并无违约行为,操作规范,无过错。根据合同约定,烤漆房由对方提供,应符合消防要求,烤漆房照明灯管等属于自然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果火灾是因为对方的烤漆房存在安全隐患,和利美公司无法预料。另外,案涉车辆本身是事故车辆,不能排除前道工序或事故造成电路短路等原因引起自燃。该原因应当予以查明,一审法院推断和利美公司全责是错误的。跞通公司拒绝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火灾发生时附近的消防栓不能出水,故要求跞通公司多承担20%的责任合乎法律规定,假定和利美公司全责,因为消防栓不能出水,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跞通公司自行承担。跞通公司二审辩称,和利美公司擅自使用跞通公司的财产,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明显违反合同内容,理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和利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跞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和利美公司赔偿跞通公司损失145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和利美公司负担。在诉讼过程中,跞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和利美公司赔偿跞通公司损失3563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油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和利美公司承包完成跞通公司开具维修单为标的汽车的油漆业务等。2015年10月9日和利美公司在跞通公司烤房内完成非跞通公司客户的车辆油漆涂装过程中起火,将汽车和烤房烧坏,致使跞通公司烤房报废,并因火灾被消防部门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给跞通公司造成损失145300元。之后,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无法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和利美公司一审辩称:1、火灾原因是由于跞通公司烤房原因还是和利美公司在油漆涂装过程中导致的,原因不明,跞通公司无证据证明是和利美公司原因导致起火的;2、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是和利美公司导致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跞通公司导致的,从公平原则讲,损失应由双方分担;在火灾刚发生时,消防大队曾经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原因的鉴定,但被跞通公司拒绝,所以跞通公司应自行承担更多的损失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跞通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姚苑。乐众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姚苑。2015年3月5日,跞通公司(甲方)与和利美公司(乙方)签订油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协议标的:乙方在甲方指定场所,利用甲方提供的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甲方要求承包甲方的所有油漆业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如乙方提供的成果或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经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合作期限内油漆业务所需的操作场地、符合消防要求的调漆室、现有油漆烤房、现有的其他设备工具(附清单)。且前述场地和烤漆房及其他设备工具的现状和运行状态等已经乙方确认。2、乙方应不定时地向甲方提供油漆喷涂以及其他油漆使用技术的专业化培训。……3、乙方需自行提供除了甲方提供的场地、烤漆房及其他已约定的设备工具以外的所有适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干磨机、喷枪、抛光机、喷漆支架等且保证所有设备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技术标准。4、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对所有乙方自行提供的设备和甲方提供的烤房及其他设备工具承担维护保养义务,包括烤房进风滤棉更换(2-4周一次),烤房顶部滤棉更换(12个月一次);烤房的照明灯管、烤漆灯管、风机、电机、电器、电线路等属于自然损坏的,甲方负责维修,由于乙方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有乙方负责维修。乙方未及时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5、对于设备的使用及安全由乙方负全责,如需维护及维修按照第3条约定执行,如由甲方安排维修的,维修、维护期间乙方不得使用未修好的设备,由此造成的延期交车与乙方无关,维修结束后签字确认设备使用正常;6、乙方每次根据甲方开具的维修工单为标的车辆实施调漆、喷漆服务。7、乙方指定现场专职负责人,负责乙方在甲方现场的油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人员管理、维修工单内容的确认签字以及现场油漆业务的质量把关。但若甲方认为该负责人不适合要求更换的,乙方需另行指定现场负责人直至甲方满意为止。8、乙方负责与油漆业务有关的所有色母及油漆辅料的库存管理,且保证库存安全。9、乙方需要向甲方现场安排一定数量的符合甲方要求且合格的油漆员工来甲方指定场所实施油漆调漆、喷漆等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10、乙方所有现场人员需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且需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人员的节、假日休息,以及每日工作时间应按甲方规定同步安排,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对外经营服务。乙方使用甲方场地时需配合甲方的5S要求保持场地整洁。甲方有权对每月乙方人员进行考核,并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考核结果发放相应工资。11、乙方应与乙方人员建立合法健全的劳动关系,并由乙方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即该技术人员的一切安全、人事劳动关系、报酬、社保、福利、劳动保护及经济补偿等均由乙方负责。12、乙方负责落实乙方人员在进行服务时的安全措施,乙方人员在进行服务时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乙方或其人员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否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时起3日内负责妥善解决,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13、乙方人员在进行服务时,如发生因甲方工作人员导致安全事故和乙方人身伤害,并有当地派出所或相关司法机关裁定属甲方员工责任的,有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如发生因甲方客户导致安全事故和乙方人身伤害,经当地派出所或相关司法机关裁定属于甲方客户责任的,由乙方向客户追偿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三、油漆及辅料产品。1、油漆产品必须全部使用PPG油漆产品或主机厂指定油漆产品。2、辅料产品由乙方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品牌。四、费用结算:1、每辆车辆以全车14片计算。(前后保险杠、4扇车门、2个前叶子板、2个后叶子板、引擎盖、车顶、行李箱盖统一按1个面计算,左右下槛算1个面),每片油漆业务结算单价为77元/片。2、补漆按单价的50%计算(整形后损伤面积>5%不补漆);3、倒车镜0.2/片(左前门喷漆,左倒车镜喷漆免费;右前门喷漆,右倒车镜喷漆免费);4、门饰条0.2片(门喷漆,该门饰条喷漆免费);5、下槛单价0.5片;6、挡泥板0.2片;7、中网喷漆按0.5片;8、轮眉饰板0.5片;9、钢圈喷漆1片;10、全车改色(包含各部件内部面)另加200元;11、尾翼、包围等加装件现场议价。12、其他部位喷漆不收服务费。13、单独抛光按每片10元计算。14、结算流程:甲方根据向乙方开具的维修工单且实际经甲方确认的油漆业务,制作统计表交甲方指定人员审核,扣除当月乙方进行油漆业务时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等)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乙方。15、乙方收取每片77元的服务费,乙方开具3%的服务增值税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账户,逾期不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加收每天0.4‰的滞纳金,并有权停止施工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五、油漆业务产量和质量: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或PPG油漆的工艺流程施工,做到底漆之前全程干磨,使用专业遮蔽纸,确保油漆质量和现场环境。为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信誉、客户满意度、确保所做喷涂部位在正常使用中不退光、不褪色、不剥落。由于乙方施工工艺所造成的油漆质量问题,则由乙方负责免费重新喷涂,油漆质保期限为三年。2、如客户对油漆质量(含色差)有投诉、经甲方确认需要返工的,乙方负责及时返工并且自行承担所有材料、工时,并罚款50元/台。乙方有每月外返1台,内返5台的施工车辆的免予罚款。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车内整洁干净,如发生因喷漆脏乱造成的客户投诉罚款100元/台,与对应配件损失费。4、乙方保证油漆业务产能,每天能进行油漆业务的片数不低于15片,且乙方仍需积极主动调高每天产能,若甲方业务量超出乙方产能的,乙方仍应积极配合,加班加点增加人员配合甲方业务需要。5、如个别油漆业务经过努力确实不能如期完成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事先反映,由甲方与客户联系延长维修时间,避免矛盾。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作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支付违约金(上一个月的油漆承包产值),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的情形除外,双方协商解除协议除外。……2015年1月18日,乐众公司(甲方)与和利美公司(乙方)签订油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一份,该油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合作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余内容均和跞通公司与和利美公司签订的油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内容一致。上海锦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跞通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了上海通用汽车BUICK(A)特约售后服务中心售后服务设备/工具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锦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供给跞通公司举升类、钣金油漆类、检测类、空调类、通用类、专用工具类等设备/工具,其中钣金油漆类设备中有宝中宝量子辐射器加热烤房1套,价值115300元。2013年6月5日上海锦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给跞通公司相应金额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5年3月,原使用宝中宝牌汽车喷漆烤漆房的苏州强东贸易有限公司的王长金与和利美公司的疏建平进行了交接,双方在油漆组交接清单上签字,并注明:缺保养一次。2015年10月5日,汪作富所有的皖N×××××桑塔纳轿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右前车头受损,汪作富将皖N×××××桑塔纳轿车至乐众公司进行修理。乐众公司开具了维修服务委托书。根据和利美公司与乐众公司签订的油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乐众公司将皖N×××××桑塔纳轿车交给和利美公司进行油漆。2015年10月9日和利美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皖N×××××桑塔纳轿车停放在跞通公司的烤房内,对轿车的右前叶、前保、后保右角、机盖进行油漆。在火灾发生后,常熟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的民警向和利美公司的工作人员刘威做了询问笔录,刘威陈述:和利美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对轿车油漆面喷好后,并未进行烤漆和抛光,而是让皖N×××××桑塔纳轿车自然烘干,工作人员拉上烤房门离开烤房。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和利美公司工作人员刘威从休息室出来,刚出来就闻到烧焦的味道和一点烟,刘威从休息室出来准备去打开烤房的门,刘威拉开烤房的门,冒出来好多浓烟,刘威将门开着,看见刚刚喷好漆的桑塔纳车身前部有明火,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灭火。在灭火过程中,在跞通公司黄旭初的要求下,工作人员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报警。后常熟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的消防人员到现场将火灭了。跞通公司及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向常熟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申请,不需要对火灾原因作鉴定,不需要出具火灾原因认定法律文书。本期火灾事故,致跞通公司烤房及皖N×××××桑塔纳轿车受损。跞通公司与和利美公司及乐众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就烤房及皖N×××××桑塔纳轿车损失进行了协商,但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火灾造成烤房的损失进行公估。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出具了公估报告,该报告载明:现场勘查情况:经查勘,受损标的为一套量子辐射器加热烤房,品牌为宝中宝,型号BZB-600B-F,发热量180000kacl/h;最高温度:80℃;最大耗电量:53.5KW;出厂日期:2013年3月28日。经测量,烤房外尺寸:7040*5500*3450(mm),内尺寸:6900*4000*2650(mm),烤房大门尺寸:3000(宽)*2600(高)。我司公估师通过申请方提供的当时购入合同可以看到,该烤房由申请方于2013年从上海锦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入,购置金额115300元(含税价)。我司公估师经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烤漆房一般是用来喷涂和烘烤车漆的,喷涂时,外部空气经过初级过滤网过滤后由风机送到房顶,再经过顶部过滤网二次过滤净化后进入房内。房内空气采用全降式,以0.2-0.3M/S的速度向下流动,使喷漆后的漆雾微利不能在空气中停留,而直接通过底部出风口被排出房外。这样不断地循环转换,使喷涂时房内空气清洁度达98%以上,且送入的空气具有一定的压力,可在车的四周形成恒定气流以去除过量的油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喷漆的质量。我司公估师经现场查勘,看到烤漆房三开折叠式大门因过火已变形,门上观察窗玻璃破碎,房体墙板内墙及天花板过火燎黑,横竖支架燎黑,内部照明灯组及烘干系统全部损坏,地面残留灯管碎片,上车坡停放的一辆上海大众桑塔纳皖N×××××汽车过火毁损。我司公估师再查看烤房内部通风管道,管道内未见过火痕迹。我司公估师又到烤房外部及顶部查看,见烤房顶部通风管道及外墙均完好。申请方代表打开通风系统盖板后我司公估师看到送风、出风设备完好无过火痕迹。经查勘清点,损失如下:三开折叠式大门,损失程度:过火烟熏水淋造成大门变形;观察窗,损失程度:玻璃破碎;内墙,损失程度:熏黑;地面:损失程度:钢板及支架格栅网损坏烘干系统,损失程度:毁损;照明系统,损失程度:毁损。出险原因:我司公估师经查勘了解,此次事故原因是火灾。核损:此次火灾,造成申请方烤房内部设备设施过火毁损,我司公估师根据现场查勘及向市场询价,核定该案损失金额为36898.40元(因受损烤房在购进时税金已抵扣,故该案损失金额为不含税价)。损失项目如下:1、墙板,78.73平方米,单价120元,总价9447.6元;2、大门1套,总价5500元;3、工作门1套,总价300元;4、顶板,38.72平方米,总价500元;5、横竖支架1套,单价1100元,总价500元;6、上封板,27.6平方米,单价45元,总价1242元;7、棉槽1套,总价800元;8、顶部照明8件,单价400元,总价3200元;9、灯箱罩板1套,单价300元,总价300元;10、房体包边63.96米,单价5元,总价319.80元;11、上下U型槽43.6米,单价5元,总价218元;12、铝合金内角包边54.2米,单价5元,总价271元;13、过滤棉2快,单价300元,总价600元;14、腰灯8件,单价400元,总价3200元;15、线槽1套,单价200元,总价200元;16、辐射器1套,总价6000元;17、杂件1套,总价300元;18、制作拆装调试1套,总价3000元;19、运费、总价1000元;合计36898.4元。残值:本案残值为更换下的铝合金大门及烤房墙体铝合金包边,根据《铝及铝合金板内平米重量表》,厚度2.5毫米的铝合金重量为7.125公斤/平米,本案铝合金残值合计约15.89平米,折合成公斤约113.22公斤。经参考中国废品网,113.22公斤铝合金即1268.06元,本案残值为1268元(取整)。定损:本案定损金额=核损金额-残值,即36898.40-1268=35630(取整)。公估结论:本案发生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火灾;本案评估损失金额为35630元。以上事实,有跞通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油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供货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油漆组交接清单、会议记录、刘威的询问笔录、公估报告、申请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跞通公司与和利美公司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油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和利美公司根据乐众公司开出的维修服务委托书,在跞通公司的烤房内对皖N×××××桑塔纳轿车进行油漆涂装,和利美公司工作人员已对皖N×××××桑塔纳轿车油漆面喷漆之后,在间隔半个多小时后,当和利美公司工作人员拉开烤房时,在皖N×××××桑塔纳轿车车身前部有明火并引起火灾,致烤房烧毁,经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烤房相关损失为35630元,和利美公司根据其与跞通公司签订的油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负责车辆的尤其徒刑业务,应对车辆进行喷漆、烤漆、抛光之后才完成油漆涂装工作,本案中,在和利美公司工作人员仅完成对皖N×××××桑塔纳轿车喷漆,尚未进行烤漆、抛光工序,在自然烘干的过程中,引起火灾,虽然消防大队未出具火灾认定书,一审法院结合常熟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刘威所作的询问笔录,认定和利美公司对火灾负全部责任。因火灾致烤房受损的相关损失,应由和利美公司负责赔偿。跞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和利美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和利美公司支付跞通公司损失35630元,和利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元,公估费1781.50元,两项合计2472.50元,由和利美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跞通公司与和利美公司系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乐众公司将车辆交予和利美公司进行喷漆作业,和利美公司使用跞通公司的烤房完成这一工序。跞通公司在本案中,对于和利美公司使用其烤房完成乐众公司交予的烤漆工作的行为,并未提出违约赔偿,而是认为和利美公司使用烤房不当造成损失。故对于案涉火灾事故造成跞通公司的损失,存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跞通公司选择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和利美公司应当对喷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安全事故损失负责,本案中,和利美公司对于火灾损失结果并无异议,由于火灾发生在其喷漆作业过程中,故和利美公司此时对该车辆负有暂时保管和维护其安全的固有义务,其对于事故原因不应归责于和利美公司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当前,并无证据证明跞通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和利美公司称现场周围的消防栓不能使用导致损失扩大,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也未因消防栓管理不当等行为向跞通公司发送法律文书责令更正或处罚,故和利美公司以此主张免除部分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和利美公司不当履约行为对跞通公司造成损失,进而判令其进行赔偿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和利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元,由上诉人扬州市和利美汽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晓蕾审 判 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殷 姿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