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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肖志宁、麻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肖志宁,麻雯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179号原告:王和平,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打工,住大武口区。被告:肖志宁,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告:麻雯丽,女,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肖志宁、麻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需要重新整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昕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