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38黄万林与张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林,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黄万林,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张荣华,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黄万林与张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协议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荣华应给付黄万林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依权利人黄万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02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黄万林乘座张荣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凤凰中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因张荣华未能按协议履行,引起诉讼。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荣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荣华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荣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025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