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郑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郑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5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瞿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垠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拓,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郑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7707元减半3853.5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西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