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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潘玉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潘玉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955号原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县104国道东侧同聚祥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1390567N。法定代表人:陈玉洪,职务董事长。被告:潘玉娟,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潘玉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