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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某强制猥亵、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6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强制猥亵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至本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C座3楼“富侨足浴”318房间按摩。���被告人陆某以聊天为由将正在提供按摩服务的被害人王某强行带至315房间,将王某按倒在床,强行抚摸其下阴部,后王某逃出房间并报警。被告人陆某到案后曾否认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后又作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并获谅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被告人陆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强制猥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俞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