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石正凡诉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正凡,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初28号原告石正凡,男,汉族。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新河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万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慧敏,该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熊廷芳,该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正凡诉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石正凡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正凡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正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正凡负担。审 判 长 曾宪元人民陪审员 彭梅华人民陪审员 石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