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鹏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4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鹏,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蓬安县。2012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5日被假释,于2014年5月22日假释期满。2017年1月23日被抓获并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新检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6日凌晨,刘晋军(已判刑)酒后在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品威国际KTV内因琐事殴打服务员沙某,遭到KTV保安张某、李某、周某等人的制止。后刘某1遂纠集刘某2(已判刑)及被告人唐鹏,并指使二人持刀和电击棍随意殴打张某、李某、周某等人,致被害人张某左腕桡动脉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唐鹏在四川省蓬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周某、庞某、兰某,4、程某2、单某、沙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查获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害人受伤后就医的病历资料和伤势照片,涉案人员刘某1、刘某2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唐鹏辨认同伙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锡公物鉴(法检)字[2016]3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以及情况说明,本院(2016)苏0291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刑初字第0072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唐鹏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唐鹏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鹏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鹏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于百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