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海霞申请执行绵阳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霞,绵阳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霞,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绵阳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三台县五里梁。法定代表人:黄传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2017]1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霞与被执行人绵阳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鑫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502.7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