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世龙、潘芳凤等与张必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龙,潘芳凤,张必萤,秦珍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676号原告:赵世龙,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芳凤,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张必萤,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秦珍青,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龙、潘芳凤与被告张必萤、秦珍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张必萤、秦珍青因长期不在其住所、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承 毅人民陪审员 戴昌义人民陪审员 潘本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武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