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世龙、潘芳凤等与张必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龙,潘芳凤,张必萤,秦珍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676号原告:赵世龙,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芳凤,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张必萤,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秦珍青,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龙、潘芳凤与被告张必萤、秦珍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张必萤、秦珍青因长期不在其住所、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承 毅人民陪审员  戴昌义人民陪审员  潘本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武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