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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涛与张登祥、万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涛,张登祥,万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789号原告吕涛,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委托代理人孟天琪,贵州省福泉市牛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登祥,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万光菊,女,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址同上,与张登祥系夫妻关系。原告吕涛与被告张登祥、万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涛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已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吕涛承担。审判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甘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