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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繁荣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繁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光明南路(加气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徐同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繁荣,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上诉人巴楚县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1191号之十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皆在新疆,原审法院以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由,将股权转让简单认定为买卖合同,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徐海晓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嘉县,故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