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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龙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57号公诉机关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甲,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平定村37号。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决定对被告人龙某甲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上午,吴川市黄坡镇政府计生办邓某1和同事何某、邹某颖等人到黄坡镇平定圩市场执行计生检查工作。当日11时许,被害人邓某1和何某到龙某1家中检查计生对象康某1(又名康某2梅)时,被告人龙某甲、龙某2(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邓某1进行围攻追打,阻挠被害人邓某1开展计生检查工作。被告人龙某甲用脚踢被害人邓某1腿部并扯断他的工作证,龙某2等人对被害人邓某1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邓某1头部、腹部等多处受伤。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邓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龙某甲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邓某1经济损失合共30000人民币元,取得被害人邓某1的谅解。被告人龙某甲在案发后于2016年2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黄某华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人龙某2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3、邹某颖、何某等证人证言;4、证明;5、申请书、收据;6、执法人员证明、工作证;7、和解协议书;8、伤情鉴定;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0、辨认笔录;11、鉴定意见;1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13、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1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5、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仍以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阻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经查,公诉机关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龙某甲本次犯罪情节较轻,其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对龙某甲的谅解,双方的予盾已得到化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龙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审 判 员 陈 建 冲人民陪审员 蔡 木 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