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素珍诈骗罪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4刑初50号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素珍,女,1969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乌海市乌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素珍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素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38315.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素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素珍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科以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素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素珍谎称能为被害人钱某的丈夫王某办理神华职工退休事宜,以补交养老保险金和办事需要好处费为名,先后二次骗取被害人钱某现金共计38315.89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素珍的家属退还被害人钱某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4月21日,乌达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素珍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张素珍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条复印件、手机通话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钱某、王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电子数据及被告人张素珍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素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38315.89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素珍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素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素珍亲属主动退赔全部诈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素珍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乌达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素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光清代理审判员 艾智杰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