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605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淮北市杜集区教育局法规办公职律师。被告:李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叶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钱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