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翼荣与苏桂芬、杨启东、昆明童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翼荣,苏桂芬,杨启东,昆明童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668号原告:杨翼荣,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磊,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桂芬,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拉祜族。被告:杨启东,男,1985年1月8日出生,佤族。委托代理人:苏桂芬,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拉祜族。系被告杨启东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童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XXXX-X法定代表人:苏桂芬,系公司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泽惠园13D-3F-X号铺面原告杨翼荣与被告苏桂芬、被告杨启东、被告昆明童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现原告杨翼荣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翼荣撤回对被告苏桂芬、被告杨启东、被告昆明童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该案已在(2017)云0112民初2667号案件中处理完毕。审判员  张远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