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413号原告: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住所: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浪。住所:安顺市开发区黄果树大街亿丰汽车物流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海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原告贵州多彩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龚远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