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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160张雪峰与单皓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峰,单皓然,张雪峰,单皓然,张雪峰,单皓然,张雪峰,单皓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160号原告张雪峰,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住赣榆县。被告单皓然,男,汉族,1995年3月5日,东海县。原告张雪峰诉被告单皓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雪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雪峰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舒冬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