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56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吕相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吕相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5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未到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相松。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相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明朗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