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林某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58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林某南。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查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南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配合执法,悔罪表现积极,年纪尚小,本案无事故及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被告人林某南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鉴定,林某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58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林某南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南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林某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华 瑜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