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文胜与黄兴俊、蔡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胜,黄兴俊,蔡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170号原告:李文胜,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被告:黄兴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蔡群,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胜与被告黄兴俊、蔡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李文胜负担。审 判 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 齐书 记 员 X 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