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秦俭申请执行周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俭,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秦俭,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被执行人周婷,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25300元,诉讼费374元,执行费280元,合计2595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53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婷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95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53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