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459尤梅与张勇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尤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梅。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尤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张勇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邮寄催缴通知,但上诉人张勇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汪小婉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