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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行赔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机械工具工业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新乡市红旗区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机械工具工业公司,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新乡市红旗区城乡建设局,新乡市红旗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新乡市红旗区东街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豫07行赔初28号原告新乡市机械工具工业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东段338号。法定代表人申玉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国,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西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郑援越,区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东,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东大街小石桥处。法定代表人孙成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东,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东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建文,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东,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东街办事处,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东安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东,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机械工具工业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新乡市红旗区城乡建设局、新乡市红旗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新乡市红旗区东街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后,原告新乡市机械工具工业公司以案涉行政赔偿纠纷已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机械工具工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机械工具工业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邓长城审判员  随 伟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