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兴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赭山东路汽车部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141134-1。法定代表人:陈黎鸿,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兴顺,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兴顺名下皖B×××××号车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兴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北29号8号楼1、芜湖市伟星城2-3号楼2-202室(共同共有人叶荣美)房屋及所占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