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仕武与许开和、张德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923执保40号 申请保全人彭仕武,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祥云县人。 委托代理人朱家元,云南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许开和,男,1972年5月5日出生,祥云县人。 被执行人张德琼,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祥云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仕武与被申请人许开和、张德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对被申请人许开和、张德琼共有的位于祥云县云南驿镇前所交通街288号(房产证号为云xxxx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2923执保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永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