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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真真与被告周广、回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真真,周广,回海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301号原告:田真真,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周广,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唐山市栾县。被告:回海鹏,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自然状况不详,住址不详。原告田真真与被告周广、回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回海鹏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市场街一号楼二单元403室”进行了送达,但在该处并未找到被告回海鹏,无法完成送达,故视为被告回海鹏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真真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