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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树良与被上诉人凌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武及原审原告张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良,张海龙,凌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良,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凌海市八一街**号*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巨田,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凌海大街。法定代表人:孙继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武,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大业乡新立村。原审原告:张海龙,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凌海市中兴大街*号*栋*单元**室。上诉人张树良因与被上诉人凌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武及原审原告张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树良于2016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树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树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上诉人张树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龙审判员  方结平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