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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大有与魏雪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大有,魏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陆大有,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区。被执行人魏雪松,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陆大有与魏雪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雪松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