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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65号原告:王素英,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玲,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英诉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玲所有的价值4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玲所有的价值4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王素英用于担保的位于蒙城县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